第一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局域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违反国家民民族、家教与教育政策的;
(二)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诈骗和教唆犯罪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计算机病毒;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白河县网络中心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局域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内容的信息。
第三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感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用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五条 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相关责任领导要加强网络运行管理。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
第六条 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
第七条 确定一名专职人员为网络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建立机房管理制度,网络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保证各种网络设备良好运行,充分发挥作用。
第八条 与互连网相连和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尘、防雷等方面,采取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允许,非法访问局域网的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路由器及其他相关设备;对局域网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二)未经允许,擅自提供与我馆无关的网络服务;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互联网及网站网络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白河县图书馆
2016年3月2日